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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企业联合会、娄底市企业家协会
章 程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娄底市企业联合会、娄底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娄底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市性、联合性、综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由娄底市境内各种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联合组织。本会代表娄底市的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娄底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政府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造就一支新型的企业家队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娄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会的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娄底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他们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个会长,一个秘书处。会址设在娄底市乐坪大道东500号1号办公楼(123、130室)。
第六条 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也是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围绕服务、维权、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一)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本会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承担政府转变职能转移或委托给本会的任务。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部门反映企业和企业家诉求,提出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根据授权,通过参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三方机制”,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对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评审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表彰推广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推动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企业实际的企业管理科学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四)加强培训、咨询、信息、展览、出版、企业文化交流等项服务功能,普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传播中外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促进企业科学管理。
(五)推进企业名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协助经济部门,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六)根据政府委托,做好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推荐考察、评选等工作。并负责推荐参加省和全国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的工作。
(七)指导与协调各行业、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与企业家协会的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功能和联合优势。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
(一)团体会员:
1、在娄底市境内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全市各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
3、各行业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1、在娄底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现任领导;
2、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的专家、学者、企业界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干部、律师和新闻媒体记者。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资料、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可以自由退会。但应事前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牌。会员一年以上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常务理事会也可以劝某个会员退会。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五)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一个理事会,一个会长、一个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务理事会行使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紧迫可采取通讯形式。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或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调整副会长、秘书长;
(五)根据有关议案,因工作异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六)审议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议案。
(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设立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安排秘书处工作任务,研究本两会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由于副会长人数较多,必要时加设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组成会长常务会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长是会长的有力助手,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会议的决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筹备有关活动,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干若干人。邀请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参与,协助本会秘书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管理,动用时要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规定政策。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和赞助;
(二)市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的开支主要是:本会的日常办公费用;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费用;本会对企业、企业家的宣传费用;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对外联络交流活动及其他依规依法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按章程规定支出,坚持财务管理规定。秘书处内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我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本会退还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因重大变化需要终止本会,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全体理事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通过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
第二十五条 终止时须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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