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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专家工作站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9月19日 来源:中共娄底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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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娄底市人才行动计划》,规范娄 底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促进产学研紧密融合,助力“三 高四新”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 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

2019〕35号)和《湖南省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湘 科协通〔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 ”),是指以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及其创新团队为核心,并实质参与,以新技术联合研发、科  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团队培养为基础,依托在娄企业组建的科  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参与,市科 协具体组织实施。设立娄底市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办公室 (简称“专项办”),负责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协调服 务、对外联络、考核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专项办

市科协,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科协和市科技局派人共同组成。 县市区委人才办配合做好专家工作站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所指的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 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 领先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领衔进站的创新团队。

2.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 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 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等。

3.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院士。

4.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及入选者;国家“万人 计划”杰出人才及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 级一、二层次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 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

5.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吴阶平医学奖;中国青 年科技奖。

6.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7.近5年,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 组组长、副组长、项目组长、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科技支 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 “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才。 第五条 专家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1.战略决策咨询:围绕依托单位及其行业发展全局性、 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开展咨询。

2.科技项目合作:围绕依托单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 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依托单位联合进行 科技攻关,共同申报科研项目,指导和帮助依托单位提升自 主创新能力。

3.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专家工作站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 效率和水平,引进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技术成果,鼓励专家来 娄底创新创业,不断提升建站效益和我市产业化发展水平。

4.创新人才培养: 建立规范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组织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依托单位共建各类人才培养基地, 引进、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 交流活动。

5.服务娄底区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专家工作站采取市场化运作,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服务,带动娄底区域 和行业发展。

第六条 建站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在娄底市范围内注册,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科研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其研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中应具 有较强优势。

2.与1名以上专家(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 系;至少提前6个月与专家团队签订了3年以上项目合作协 议;双方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双 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并制定3年以上专家 工作站建设与运行规划和具体方案。

3.建有省部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或承担过国家、省重大科技  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建设专家工作站的可优先申请设立 工作站。

进入工作站的专家,以依托单位名义聘请,其 服务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依托单位和专家按照双方自 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共同建站合作协议。

第八条 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 休院士受聘的工作站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 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其他专家在娄底市内受聘工作站 不超过1个,专家团队全职在站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1.依托单位申报。依托单位根据当年申报通知向专项 办报送《娄底市专家工作站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同一申报 单位原则上连续申报不超过3次。

2.评审认定。专项办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认定名单进 行综合评审,确定入围考察建议名单。

3.实地考察。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市科技局、市科协等 相关部门对入围考察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4.社会公示。工作站拟认定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 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认定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授牌。符合条件的市级专家工作站,可以申报省级专家工作站。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年初发布专家工作站认定申报指 南,实行常年申报,每年下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我市急需紧 缺的重点人才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组织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按规定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其依托 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两年内财政人才支持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各工作站依托单位要完善各项配备制度和 保障措施,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工作站年初要制 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对工作站建设运行和工作成效情况进 行总结,并及时报专项办,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每年由专项办  组织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评分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颁发证书;评  价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  或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授牌的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20 万元科研资助经费支持,其中获批当年度内给予10万元经 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度考核验收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分 别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站资助经费,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根据评审、考核和验收结果,从市人 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工作站人才 队伍建设,以及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托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 各专家工作站依托单位在申报科技立项、成 果奖励、科技计划、各类创新创业等项目时,市发改委、市 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娄底市专家工 作站建设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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