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企业联合会
章 程
2021年9月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娄底市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娄底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市性、联合性、综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由娄底市境内各种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代表娄底市的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娄底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企业、企业家、政府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造就一支新型的企业家队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娄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会的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娄底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他们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一个理事会,一个会长,一个秘书处。会址设在娄底市乐坪大道东500号1号办公楼(123、130室)。
第六条 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也是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服务、维权、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一)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本会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承担政府转变职能转移或委托给本会的任务。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部门反映企业和企业家诉求,提出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根据授权,通过参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三方机制”,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组织推荐申报评审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广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推动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企业实际的企业管理科学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四)加强培训、咨询、信息、展览、出版、企业文化交流等项服务功能,普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传播中外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促进企业科学管理。
(五)推进企业名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协助经济部门,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六)指导与协调各行业、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的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功能和联合优势。
(七)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及相关企业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八)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课题研究等服务,根据政府委托,做好优秀企业的推荐考察、评选等工作。并负责推荐参加省和全国优秀企业评选的工作。
(九)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
(一)单位团体会员:
1、在娄底市境内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在娄底市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的专家、学者、企业界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干部、律师和新闻媒体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资料、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可以自由退会。但应事前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牌。会员一年以上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常务理事会也可以劝某个会员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五)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一个理事会,一个会长、一个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务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紧迫可采取通讯形式。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调整副会长、秘书长;
(五)根据有关议案,因工作异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六)审议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议案。
(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设立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安排秘书处工作任务,研究本两会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由于副会长人数较多,必要时加设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组成会长常务会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是会长的有力助手,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会议的决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筹备有关活动,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干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和赞助;
(二)市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开支主要是:本会的日常办公费用;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费用;本会对企业、企业家的宣传费用;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对外联络交流活动及其他依规依法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本会退还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